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172號
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陳瑛祺
債 務 人 陳奕彰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90,001元 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.845% 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.97%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.095%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.22%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345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