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
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鄭舜鴻
債 務 人 吳陳惠美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肆元,及自
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㈡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
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