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欽生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
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
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
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
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戴欽生住所地在桃園市平鎮區,此有個人
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
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
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6   日
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