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邱偉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邱偉倫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(附證一),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給付(附證二)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
如下:1.本金債權:新臺幣334,313元整。2.依契約書第三
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
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
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
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
五計算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,574元整
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
以本金新臺幣334,31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,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
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3.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
第四條)。
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,債務人已
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
不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
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627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313元 邱偉倫 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,延遲利息計收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,自第十個月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邱偉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邱偉倫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(附證一),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給付(附證二)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
如下:1.本金債權:新臺幣334,313元整。2.依契約書第三
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
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
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
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
五計算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,574元整
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
以本金新臺幣334,31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,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
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3.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
第四條)。
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,債務人已
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
不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
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627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313元 邱偉倫 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,延遲利息計收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,自第十個月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