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郭志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,及自
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
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,其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違約金計
收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郭志忠於民國91年01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
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
93年04月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
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
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
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
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
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郭志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,及自
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
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,其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違約金計
收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郭志忠於民國91年01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
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
93年04月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
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
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
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
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
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