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陳琦沁(原名:陳玉芬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
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玉芬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2年4月23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款: (一)消費本金:43,674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
。(二)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
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
之十五。利息計算:1,513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(
三)逾期費用: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(四)雜項費
用(即手續費用):2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
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
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
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
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,
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 證物名稱及件數
: ㄧ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。二、約定條款乙紙。三、帳
務資料。四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陳琦沁(原名:陳玉芬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
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玉芬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2年4月23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款: (一)消費本金:43,674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
。(二)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
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
之十五。利息計算:1,513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(
三)逾期費用: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(四)雜項費
用(即手續費用):2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
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
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
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
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,
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 證物名稱及件數
: ㄧ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。二、約定條款乙紙。三、帳
務資料。四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