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玉輝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
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玉輝發支付命令,債務人
張玉輝遷出國外,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
依公示送達為之,𢲕諸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6  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