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0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30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賴孟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九點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
收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賴孟琳於民國(下同)107年10月16日向聲
請人借款新臺幣520,000元整,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4年
10月16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.580固
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
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
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(二)、惟債務人該
筆借款自民國112年3月16日(最後一次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
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32,723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
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
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
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
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
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630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賴孟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九點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
收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賴孟琳於民國(下同)107年10月16日向聲
請人借款新臺幣520,000元整,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4年
10月16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.580固
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
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
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(二)、惟債務人該
筆借款自民國112年3月16日(最後一次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
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32,723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
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
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
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
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
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