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0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30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林芫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芫聖於民國111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05月22日止累計88,070元正未給付,其中84,444元為本金
;2,633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芫聖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向債
權人借款5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
7年1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47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516,923元正未給付,其中50
4,403元為本金;12,009元為利息;51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林芫聖於民國111
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
09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362,168元
正未給付,其中346,189元為本金;14,896元為利息;1,08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
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4444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04403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0.47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346189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630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林芫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芫聖於民國111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05月22日止累計88,070元正未給付,其中84,444元為本金
;2,633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芫聖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向債
權人借款5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
7年1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47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516,923元正未給付,其中50
4,403元為本金;12,009元為利息;51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林芫聖於民國111
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
09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362,168元
正未給付,其中346,189元為本金;14,896元為利息;1,08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
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4444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04403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0.47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346189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