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薛仲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捌佰參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薛仲富於民國109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47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05月22日止累計244,782元正未給付,其中243,084元為本
金;1,69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薛仲富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向債
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3
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47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28,563元正未給付,其中28,
117元為本金;446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薛仲富於民國110年10月2
5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
至民國118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15.47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178,491元正未給
付,其中174,342元為本金;4,14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
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3084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2.4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8117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3.47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74342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5.47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薛仲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捌佰參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薛仲富於民國109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47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05月22日止累計244,782元正未給付,其中243,084元為本
金;1,69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薛仲富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向債
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3
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47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28,563元正未給付,其中28,
117元為本金;446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薛仲富於民國110年10月2
5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
至民國118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15.47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178,491元正未給
付,其中174,342元為本金;4,14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
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3084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2.4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8117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3.47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74342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5.47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