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洪啓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零陸佰玖拾柒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洪啓文於民國111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97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41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
5月22日止累計930,646元正未給付,其中914,123元為本金
;15,230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洪啓文於民國110年04月16日
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16日起至民
國117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
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159,588元正未給付,其
中156,107元為本金;2,488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洪啓文於民國
110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
2月03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8.6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116,460元
正未給付,其中113,837元為本金;1,923元為利息;7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
洪啓文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約定
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
累計63,464元正未給付,其中60,854元為本金;1,317元為
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
息。(五)債務人洪啓文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
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1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8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2年05月22日止累計106,395元正未給付,其中103,963元為
本金;1,732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洪啓文於民國109年07月28日
向債權人借款2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28日起至民
國116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
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183,906元正未給付,其
中179,911元為本金;3,29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債務人洪啓文於民國
109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
9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8.6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100,238元
正未給付,其中97,791元為本金;1,747元為利息;70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7)所示之利息。(八)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14123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6.4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56107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13837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60854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103963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 179911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 97791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洪啓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零陸佰玖拾柒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洪啓文於民國111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97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41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
5月22日止累計930,646元正未給付,其中914,123元為本金
;15,230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洪啓文於民國110年04月16日
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16日起至民
國117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
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159,588元正未給付,其
中156,107元為本金;2,488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洪啓文於民國
110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
2月03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8.6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116,460元
正未給付,其中113,837元為本金;1,923元為利息;7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
洪啓文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約定
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
累計63,464元正未給付,其中60,854元為本金;1,317元為
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
息。(五)債務人洪啓文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
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1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8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2年05月22日止累計106,395元正未給付,其中103,963元為
本金;1,732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洪啓文於民國109年07月28日
向債權人借款2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28日起至民
國116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
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183,906元正未給付,其
中179,911元為本金;3,29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債務人洪啓文於民國
109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
9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8.6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100,238元
正未給付,其中97,791元為本金;1,747元為利息;70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7)所示之利息。(八)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14123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6.4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56107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13837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60854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103963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 179911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 97791元 民國112年5月23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