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320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陳小鳳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,及
其中㈠本金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五二
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㈡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柒
仟玖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小鳳於92年01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
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
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
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
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
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