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李佳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零參元,及其中
本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零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佳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2年05月14日止累計75,303元正未給付,其中75,30
3元為消費款;0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
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
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