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
代 理 人 吳正旭
債 務 人 李侑霖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壹佰參拾壹元,
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壹佰玖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○二四計算之利息,暨上開利息總額按
年息百分之三點五○二四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○八計算之利息,暨上開利息總額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○八計算之違約金,㈡新臺幣貳拾壹萬
零玖佰參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○二四
計算之利息,暨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○二四計
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○
八計算之利息,暨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○八
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