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81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817號
債 權 人 薛永鴻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華偉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確認債務人林上傑三代、債務人薛群達三代、債
務人曾晉寬(寶)、債務人邱基樣老婆蛋嫂之正確姓名,及其
住居所為何。
二、請陳報債務人陳大寶、楊重富、曾書琳、曾中威之住居所為
何。
三、請臺端具體說明對相對人等人得以請求新臺幣柒仟萬元之基
礎事實、債權債務關係及原因事實為何、及請求新臺幣柒仟
萬之計算明細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◎附錄法條:
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:
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
四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。
五、法院。
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6817號
債 權 人 薛永鴻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華偉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確認債務人林上傑三代、債務人薛群達三代、債
務人曾晉寬(寶)、債務人邱基樣老婆蛋嫂之正確姓名,及其
住居所為何。
二、請陳報債務人陳大寶、楊重富、曾書琳、曾中威之住居所為
何。
三、請臺端具體說明對相對人等人得以請求新臺幣柒仟萬元之基
礎事實、債權債務關係及原因事實為何、及請求新臺幣柒仟
萬之計算明細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◎附錄法條:
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:
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
四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。
五、法院。
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