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82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824號
債 權 人 江宗錡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怡萱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
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次按
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復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
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所謂釋明者,指當事人提
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;其
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生信其大概
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使法院為即
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應專就債權
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僅依其提出
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
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
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條第2項、
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劉怡萱清償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
342,850元云云。債權人就前開請求,雖提出匯款紀錄、通
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為證,然上開內容無法得悉兩造間是
否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及匯款之原因事實,債權人復未提出其
他得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消費借貸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
釋明文件,本院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債權人對
債務人有清償借款請求權1,342,850元之薄弱心證,債權人
顯未盡釋明義務。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2年度司促字第6824號
債 權 人 江宗錡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怡萱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
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次按
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復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
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所謂釋明者,指當事人提
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;其
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生信其大概
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使法院為即
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應專就債權
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僅依其提出
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
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
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條第2項、
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劉怡萱清償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
342,850元云云。債權人就前開請求,雖提出匯款紀錄、通
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為證,然上開內容無法得悉兩造間是
否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及匯款之原因事實,債權人復未提出其
他得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消費借貸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
釋明文件,本院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債權人對
債務人有清償借款請求權1,342,850元之薄弱心證,債權人
顯未盡釋明義務。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