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8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825號
債 權 人 洪光庭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淑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曾淑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646,500元之借據、本票、
對話記錄或其他債權釋明文件(據聲請狀所提出之匯款紀錄
,尚無法確認匯款原因,及兩造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