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83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832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債 務 人 翁志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零陸元,及
其中㈠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
之利息,㈡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6832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債 務 人 翁志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零陸元,及
其中㈠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
之利息,㈡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