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972號
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魏健航
債 務 人 傅嘉慧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