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308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308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112司執3818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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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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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陳宜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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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
明。
二、本件不動產因係公同共有,執行法院須待分割完畢,始得就
債務人分得部分進行拍賣。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命債
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分割訴訟證明到院,詎債權人無正
當理由而未補正,本院再於112年8月28日命其於文到7日內
提出,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有本院函文及回執附卷
可稽,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其強制執
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1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