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455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45597號
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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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
送達代收人 許淳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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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異議人與債務人黃陳美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對本院於
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  理 由
一、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分
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。民事
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、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上
開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
用之。
二、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2號裁定意旨,再抗告人既提
出債務人最新財產所得資料,能否謂再抗告人有自行查知債
務人具體投保之可能?能否認再抗告人無正當理由不提出債
務人有無具體投保之釋明?尚非無疑,原裁定駁回其強制執
行之聲請,尚嫌速斷。本件異議人既提出債務人最新財產清
單,應認為已盡釋明義務,原裁定未及審酌上開情事,應予
撤銷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