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4662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46621號
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意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
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強制
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
規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3
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執行
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89,948元,依強制執行法第28
條之2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,應徵執行費1,520元,雖執行名義似有
他院執行加註紀錄,惟未有書記官戳章,難認已曾繳納執行
費。經本院命債權人於5日內如數補正或提出已曾繳納執行
費之證明,該執行命令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送達債權人,
詎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
清單附卷可稽。揆諸上開規定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2年度司執字第46621號
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意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
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強制
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
規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3
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執行
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89,948元,依強制執行法第28
條之2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,應徵執行費1,520元,雖執行名義似有
他院執行加註紀錄,惟未有書記官戳章,難認已曾繳納執行
費。經本院命債權人於5日內如數補正或提出已曾繳納執行
費之證明,該執行命令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送達債權人,
詎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
清單附卷可稽。揆諸上開規定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