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227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2272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林冠妤
債 務 人 唐耀宗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
雄高分院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
勞保投保單位,經查,就債權人聲請查調財產之部分核屬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且就執行扣押存款債權之第三人
係設址於高雄市鼓山區,非在本院轄區,是揆諸首開規定,
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
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2年度司執字第52272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林冠妤
債 務 人 唐耀宗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
雄高分院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
勞保投保單位,經查,就債權人聲請查調財產之部分核屬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且就執行扣押存款債權之第三人
係設址於高雄市鼓山區,非在本院轄區,是揆諸首開規定,
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
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