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386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3863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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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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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謝寬億即謝益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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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
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
,惟經本院職權調查,債務人之投保單位國際維和保全股份
有限公司,設址於新北市三重區,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表
在卷可稽,則依前開規定,本件強制執行,顯非屬本院管轄
,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3  日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