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391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3919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債 務 人 林達成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又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
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戶籍地設於嘉義縣○○鄉○○○0號之2,有本院調閱
戶役政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,本院並無管轄權。是揆諸上
開說明,本件強制執行,顯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嘉義地
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自屬未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2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