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457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457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
7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李世賢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債 務 人 陳月滿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00號6樓之6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帳戶等資料,
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,
按諸上開說明,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查債
務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前鎮區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
資料1紙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
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112年度司執字第5457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
7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李世賢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債 務 人 陳月滿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00號6樓之6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帳戶等資料,
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,
按諸上開說明,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查債
務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前鎮區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
資料1紙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
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