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478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4788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 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 
代 理 人 蔡錫和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    
債 務 人 陳威霖即陳世宗
         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街000巷00號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,聲請時並
未指明債務人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,按諸上開
說明,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查債務人現設
籍於屏東縣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
稽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5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