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506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5069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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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柯易賢
債 務 人 王明湟即王仁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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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,聲請時並未指
明債務人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,按諸上開說明
,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查債務人現設籍於
屏東縣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。
依上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8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