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652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652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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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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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吳家妍即吳佳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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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連線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處之存款債權,惟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
,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
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