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947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9472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蘇偉譽
債 務 人 吳國彰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國彰對第三人薪資債權,惟經
本院查詢勞保投保資料結果,第三人設於高雄市小港區,依
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112年度司執字第59472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蘇偉譽
債 務 人 吳國彰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國彰對第三人薪資債權,惟經
本院查詢勞保投保資料結果,第三人設於高雄市小港區,依
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