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6032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60329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黃家洋
債 務 人 蔡永泰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保
投保資料,俾予以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,並
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。另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
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博愛路郵局之存款債權,該具體執行
標的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
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高雄
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112年度司執字第60329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黃家洋
債 務 人 蔡永泰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保
投保資料,俾予以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,並
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。另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
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博愛路郵局之存款債權,該具體執行
標的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
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高雄
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