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6036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6036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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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同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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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張湘禾即張瓊尹即張珍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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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高
雄市鹽埕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
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