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

聲 請 人 順寅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德鈴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詩元、葉雯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曾詩元、葉雯如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本件本票原本(票號:0000000)。
三、請求週年利率16%之依據,若無具狀請更正為法定利率6%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