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112年度司聲字第7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聲字第70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林志鴻
相 對 人 林翠鳳
柯冠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
拾捌元,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依第一項
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
時,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
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,同法
第93條亦有明文。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
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
影費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
訴訟之必要費用,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1年度訴字
第980號民事判決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(即本件相對人
)負擔,而告確定在案,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
審查後,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
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至相對人林翠鳳提出民國112年3月13日
之開鎖費收據新臺幣(下同)4,500元,及112年1月16日之警
察差旅費800元繳費收據,係本案訴訟判決(即111年12月30
日)後所生費用,非本案訴訟進行中之必要費用,非本件確
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所得審究,將予以剃除,附此敘明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計算書:
項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,928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 27,928元 一、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80號民事判決,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(即本件相對人)負擔。 二、經核: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7,928元。
112年度司聲字第70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林志鴻
相 對 人 林翠鳳
柯冠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
拾捌元,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依第一項
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
時,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
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,同法
第93條亦有明文。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
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
影費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
訴訟之必要費用,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1年度訴字
第980號民事判決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(即本件相對人
)負擔,而告確定在案,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
審查後,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
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至相對人林翠鳳提出民國112年3月13日
之開鎖費收據新臺幣(下同)4,500元,及112年1月16日之警
察差旅費800元繳費收據,係本案訴訟判決(即111年12月30
日)後所生費用,非本案訴訟進行中之必要費用,非本件確
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所得審究,將予以剃除,附此敘明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計算書:
項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,928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 27,928元 一、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80號民事判決,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(即本件相對人)負擔。 二、經核: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7,928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