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簡上字第19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字第196號
上 訴 人 安銓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晉富
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
張桐嘉律師
被 上訴人 謝偉愷
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
副 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下午二
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2月14
日下午4時宣判,因有下列事項仍需調查釐清,爰命再開辯
論。
三、請兩造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述意見
,如有證據,請一併提出:
㈠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鑑定規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
依高雄市政府規費繳費單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
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(原審附民卷第305頁、原審卷一
第81至82頁)所載,係由被上訴人之母張芸瑄申請鑑定及
繳納鑑定規費3,000元,請上訴人敘明:⒈張芸瑄得向上訴
人請求給付上開鑑定規費之法律依據?⒉張芸瑄有無將前
開對被上訴人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?
㈡被上訴人主張自108年2月3日車禍發生起時迄至109年7月8
日止共17個月須由專人全日看護一節,請兩造參酌原審卷
所附診斷證明書、各醫療院所函文及病歷(含病歷紀錄及
護理紀錄等資料),就被上訴人需由專人看護期間之長短(
含起訖期間)、全日看護或半日看護等事項,具狀表示意
見?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
法 官 林昶燁
法 官 許慧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榮志
112年度簡上字第196號
上 訴 人 安銓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晉富
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
張桐嘉律師
被 上訴人 謝偉愷
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
副 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下午二
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2月14
日下午4時宣判,因有下列事項仍需調查釐清,爰命再開辯
論。
三、請兩造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述意見
,如有證據,請一併提出:
㈠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鑑定規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
依高雄市政府規費繳費單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
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(原審附民卷第305頁、原審卷一
第81至82頁)所載,係由被上訴人之母張芸瑄申請鑑定及
繳納鑑定規費3,000元,請上訴人敘明:⒈張芸瑄得向上訴
人請求給付上開鑑定規費之法律依據?⒉張芸瑄有無將前
開對被上訴人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?
㈡被上訴人主張自108年2月3日車禍發生起時迄至109年7月8
日止共17個月須由專人全日看護一節,請兩造參酌原審卷
所附診斷證明書、各醫療院所函文及病歷(含病歷紀錄及
護理紀錄等資料),就被上訴人需由專人看護期間之長短(
含起訖期間)、全日看護或半日看護等事項,具狀表示意
見?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
法 官 林昶燁
法 官 許慧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榮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