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27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1號
原 告 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賴堂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瑞高搬家貨運有限
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711,13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82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37,3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2年度補字第271號
原 告 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賴堂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瑞高搬家貨運有限
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711,13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82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37,3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