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補字第2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4號
原 告 黃品豪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冠牌鋼鋁有限公司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