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112年度補字第40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08號
原 告 萬橋彎管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信翔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輝晟豐企業有限
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1,841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6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黃麗緞
112年度補字第408號
原 告 萬橋彎管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信翔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輝晟豐企業有限
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1,841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6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