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82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826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其峰即郭俊明之
繼承人、郭孟齊即郭俊明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二
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16,3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
06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3,56
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