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2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34號
原 告 林庭訓
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
被 告 司明霞
司明芳即司宜芳

被 告 家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台慶不動產苓雅中
山加盟店
法定代理人 鄭富益
被 告 洪玉姬
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
王治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文
一、本件因原告陳明無資力送鑑定,致系爭房屋之價值為何不明
,尚有調查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二、原告應陳明與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9樓之2房屋
(下稱系爭房屋)條件相近或相同(屋齡、面積..等相同或
相近)之鄰近房屋,於110年10月間(或110年度)之實價登
錄價格平均價格為若干?並提出系爭房屋鄰近房屋之110年1
0月間(或110年度)之實價登錄價格資料至少3筆(同一大
樓其他房屋之實價登錄資料最佳,如110年度資料不足,其
他年度亦可;其次為遴近大樓房屋之實價登錄資料)為證。
(繕本逕送對造)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