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29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9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泰郡春天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巫政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孟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
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10,49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5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
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如數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進遠
112年度訴字第29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泰郡春天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巫政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孟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
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10,49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5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
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如數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進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