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訴字第32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24號
原 告 柯明華
胡秀華
被 告 吳祥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
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259號核發支付
命令,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
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
,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3
月29日送達予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送達證
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,是其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麗緞
112年度訴字第324號
原 告 柯明華
胡秀華
被 告 吳祥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
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259號核發支付
命令,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
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
,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3
月29日送達予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送達證
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,是其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