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訴字第3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25號
原 告 楊麗娜
被 告 賴楹嬅
賴鵬翔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
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核發支付
命令,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
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
,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3
月29日送達予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送達證
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,是其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 11 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 11 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