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48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88號
上訴人
即原告 郭啓貞
被上訴人
即被告 通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世明
被上訴人
即追加被告 林晋廷
被上訴人
即追加被告 廖世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
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
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(即上訴聲明)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;而
上訴不合程式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
第1項第3款、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第一審判決,提
起上訴到院,惟僅聲明上訴,並未具體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
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,於法自有
未合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逾
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儀庭
112年度訴字第488號
上訴人
即原告 郭啓貞
被上訴人
即被告 通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世明
被上訴人
即追加被告 林晋廷
被上訴人
即追加被告 廖世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
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
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(即上訴聲明)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;而
上訴不合程式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
第1項第3款、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第一審判決,提
起上訴到院,惟僅聲明上訴,並未具體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
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,於法自有
未合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逾
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