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訴字第5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77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
蘇琬如
被 告 國鎰精機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人 黃政專

被 告 黃政專

黃光恩

訴訟代理人 黃劍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於同年9月28
日下午5時宣判。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

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9 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9 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