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
原 告 凱昇傢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智偉
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
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
被 告 林柏彰(兼孫英美之繼承人)
林錦宏(即孫英美之繼承人)
林秀琴(即孫英美之繼承人)
林秀真(即孫英美之繼承人)
孫慈璘(即孫英美之繼承人)
孫子晴(即孫英美之繼承人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
被 告 鈺發機械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孫清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
吳岳龍律師
被 告 謝國安
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
黃宣喻律師
簡大鈞律師
王宏鑫律師
被 告 蔡育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「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」
記載,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孟嫺
11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
原 告 凱昇傢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智偉
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
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
被 告 林柏彰(兼孫英美之繼承人)
林錦宏(即孫英美之繼承人)
林秀琴(即孫英美之繼承人)
林秀真(即孫英美之繼承人)
孫慈璘(即孫英美之繼承人)
孫子晴(即孫英美之繼承人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
被 告 鈺發機械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孫清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
吳岳龍律師
被 告 謝國安
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
黃宣喻律師
簡大鈞律師
王宏鑫律師
被 告 蔡育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「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」
記載,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孟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