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王偉迪(原名:王韋迪)

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7,804,50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7,478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楊芷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