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重訴字第8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8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郭啓貞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慧芹、徐宏全、豐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、林嵐森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195,000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11,0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
未如數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林慧雯
112年度重訴字第8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郭啓貞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慧芹、徐宏全、豐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、林嵐森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195,000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11,0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
未如數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林慧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