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勞補字第1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120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成即榕園咖啡中正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3,8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