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勞補字第13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131號
原 告 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清華
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欣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
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
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而對債權人各負全
部給付之義務,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,債權人以一訴主
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,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,核屬上
開條文所稱之「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價額,
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
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訴之聲明(一)請求被告涂欣怡給付新臺幣
(下同)34,204,628元、請求被告陳潔儀給付27,755,153元、請
求被告魏裕珊給付15,833,065元,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時,其他
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,原告係對被告3人各為不真正
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,依首開說明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中金
額最高者定之,是訴之聲明(一)訴訟標的金額為34,204,628元
。又原告訴之聲明(二)請求被告涂欣怡給付34,204,628元,其
中27,755,153元被告陳潔儀應與被告涂欣怡連帶給付原告,其中
15,833,065元被告魏裕珊應與被告陳潔儀及被告涂欣怡連帶給付
原告,則係依真正連帶法律關係對被告3人為請求,是訴之聲明
(二)訴訟標的金額亦為34,204,628元。茲因原告訴之聲明(一
)、(二)請求相互應為選擇,應以價高者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34,204,6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,048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3年度勞補字第131號
原 告 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清華
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欣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
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
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而對債權人各負全
部給付之義務,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,債權人以一訴主
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,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,核屬上
開條文所稱之「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價額,
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
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訴之聲明(一)請求被告涂欣怡給付新臺幣
(下同)34,204,628元、請求被告陳潔儀給付27,755,153元、請
求被告魏裕珊給付15,833,065元,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時,其他
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,原告係對被告3人各為不真正
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,依首開說明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中金
額最高者定之,是訴之聲明(一)訴訟標的金額為34,204,628元
。又原告訴之聲明(二)請求被告涂欣怡給付34,204,628元,其
中27,755,153元被告陳潔儀應與被告涂欣怡連帶給付原告,其中
15,833,065元被告魏裕珊應與被告陳潔儀及被告涂欣怡連帶給付
原告,則係依真正連帶法律關係對被告3人為請求,是訴之聲明
(二)訴訟標的金額亦為34,204,628元。茲因原告訴之聲明(一
)、(二)請求相互應為選擇,應以價高者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34,204,6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,048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瑩萍